低价药品目录(降价药物名单)

安心医药 by:安心医药 分类:医药企业 时间:2023/11/21 阅读:350 评论:0

一、有些药品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到底是为什么

我们很多人都买过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但有时候在理赔的时候在下线有些药品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这是因为这些已经超出了当时的约定范围,属于自费药品。

对于大多数将社保医疗的民众来说,我们每月缴纳的那些保险额度,可以让自身在发生一些普通疾病以及住院时报销一定比例的药品费用。比如对于甲类药物来说大多数都是可以报销的,对于乙类药物有些药物可以报销,有一些不可以,而对于很多自费的药品来说,它们的价格相对都比较高昂一些。而不予以报销的,那就是被划为自费药品的。自费药品是指:凡列入本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均由保险公司医保承保,未列入的药品都是自费的国家处方药,如大部分进口药、部分营养滋补品、中成药等。

而在去年相关部门颁发了药品管理暂定法中,就规定了有8类药物将不会划为可报销的范围内,患者将自费消费这些药品。

这8个药品大约归为:1.以营养药为主的药品;2、含有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药材的药品;3、保健药品;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5、主要用于改善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的药物;6.因纳入诊疗项目等不能单独计费的药物;7、酒类制剂、茶制剂、各种果味制剂(特殊情况儿童用药除外)、口服制剂、口服泡腾制剂(特殊情况除外)等。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保药品规定的药品。

基本医保可报销药品应纳入省级药品《药品目录》,临床需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药品供应的药品。

从分类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自费药品都是价格比较高昂的保健类产品,或者具有特殊功效的药品,在临床上并不是推荐的第一用药大多是进行辅助类的。而其中也被分为了甲类目录,药品和乙类目录药品。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应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的低价药品。乙类目录药品可用于临床治疗,疗效较好。价格略高的药品目录。

其实初衷当然也是为了减轻很多不必要的药品消费,看到了让一些比较平价的国产类药品进入了可报销的范围内,但也将一些进口的药物排除了。有一些质量非常好的原研药已经不能在医院里配到了,这也成为了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

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主要方式

现有的药品采购模式主要有6种:

1.公开招标采购

即在省药品采购平台进行统一的招标采购。这种模式是最早开始的,也是最广泛的,也应该是采购金额最大的,安徽、湖北、广西、四川等大多数省份都采用这种模式。

2.广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结合第三方电子交易模式

这种模式规定除中药饮片外,全部药品交易根据品种类别分别采用竞价、议价、谈判和直接挂网采购等不同的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基本药物、医保目录品种;

议价交易——独家药品(含报价后独家)、非医保目录药品及无入市价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管制药品;

直接挂网采购——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

国家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医疗机构按照谈判价格或国家确定价格通过交易平台交易,无需议价。

这种模式设定了入市价,来限制竞标企业报价:①报价不得高于本品规的入市价及报名生效的同组品规入市价平均值;②无入市价的品种由生产企业提供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成本并报价。

入市价有4种确定方法:

竞价品种——同生产企业同一品规取全国最低5个省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上一年度最新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议价品种——取全国最低3个省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上一年度最新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

直接挂网品种——低价药:根据日均费用标准计算入市价;妇、急、基础输液:

同议价品种;

其他品种:定点生产和谈判药品:取国家规定价格和谈判价;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倒扣顺加差率;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不设入市价。

3.重庆药交所模式

这种模式没有很多招标色彩,它实际上是一个交易平台,提供一个大家交易的市场,进行药品分类采购。

①部分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实行医保集中带量采购;

②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分批挂网、分步到位,以避免出现短时间价格大幅上涨情况。医保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挂网价制定,限额结算,并根据低价药分批挂网进度同步实施;

③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根据其在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中标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由医院自主竞价、议价采购。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的部分由医院承担,提高医院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积极性。

4.跨区域联合采购

跨区域联合采购主要有三明的采购联盟和各种医联体。但是要注意,如果以地级市为一个医联体的机构的话,从本质意义上来讲,它还有可能是一个具有行政色彩的组织。

7号文表示,要“鼓励跨区域的省际的联合采购”。严格来说,三明采购联盟是否符合这一条件是值得推敲的。因为它不是以省级为单位进行联合,而是8省的15个地级市和28个区县之间的联合。

13号文强调,“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因此医联体应该以医院为中心,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不应该是以行政单位的地域为中心的行政管制,甚至是变相的行政审批,如果在联合采购的过程中,行政部门还要指定厂家、指定配送,难免就会有滥用行政权力的嫌疑。

5.GPO采购模式

GPO(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采购,发源于美国,意为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组织来进行药品采购。美国的GPO可能由几家医院发起成立的,也可能完全没有医院参与,它只是一个中介机构,会员机构自愿参与,是一种自由竞争组织。它本身不采购,只负责协商联系,收集会员采购需求之后,发布招标公告,由供货商竞标,会员可向得标者采购或利用GPO协商的结果与供货商谈判。

我国有两个地方实行了GPO采购模式,一个是上海,一个是深圳。

上海的5家三级公立医院和徐汇区、普陀区等6个区的医疗机构组成上海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实际上只是以医保为主导的少量几个品种的采购,它和美国的“原版”GPO并不一样,但如果要说是“集团采购”是没问题的。主要内容如下图:

深圳的GPO和美国的GPO区别更大:

①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药业)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

②限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药业提供的服务:限定深圳市所有公立医院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采购;变相限定药企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

③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药业指定。

深圳的GPO因为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在今年4月7日,因为违反《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而被发改委通告点名,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围绕“自主权”三个字展开:

①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自主权。对药品采购平台的选择不作强制性限制,允许公立医院自主选择委托现有集团采购组织(即全药网药业)或在省平台采购;

②确保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自主权。药品配送企业不再由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单方指定;

③确保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允许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现有集团采购组织或其他采购平台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

6.与医保相结合的采购模式(福建模式)

福建在医保支付改革的基础上进行新一轮药品采购,今年2月开始省级阳光采购,3月医保支付标准出炉,是国内较早进行进行医保支付改革实践的省份。

福建模式的采购目录分为非竞争性目录和竞争性目录:

非竞争性目录以第九标目录为基础,原研药品、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独家生产(报名)的药品,都有具体的审核认定标准;

三、低价药和基药的区别是什么

近十年以来,降低药品价格一直是药品价格管理的主旋律,且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低价药和基药的区别,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低价药和基药的区别

1.1药品是全球公认的特殊商品,世界各国对药品的管理相比一般商品都要严格。为了便于管理,通常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把药品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专利药和非专利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实践中,依据日均费用将药品分为低价和非低价两种。

由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可见,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基于此,在尚未对绝大多数药品取消定价或最高零售限价时,国家发改委就率先取消了低价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此外,还有相关档案提出要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等,促进低价药品的临床使用。

1.2基本药物制度:概念和框架

WHO基本药物目录诞生30年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WHO193个成员国中,巳经有156个制定了基本药物日录,有些同家还建立了省级或州级的基本药物目录。许多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非***组织都采纳了基本药物的理念,国际红十字和新月联盟、英国药学会、国际制药联盟等专业组织也根据WHO的基本药物目录来提供药品,基本药物目录在药品采购和供应、医疗保险报销、药品捐赠和生产等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02年基本药物的概念有了一个巨大发展,基本药物是“能满足人们基本的健康需要,根据公共卫生的现状、有效性和安全性,并通过成本-效果比较的证据所遴选的药品。其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的数量和适宜的剂型,其价格是个人和社群能够承受得起的。”这个概念强调了基本药物遴选过程中循证的原则,使得遴选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具有科学性。同时,WHO为了更精确地表述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essential drugs改成essential medicines。

药品使用的最高目标是合理用药。早在20世纪,世界卫生组织***WHO***就给出了通俗易懂的合理用药的定义---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使用药品。由此可见,合理用药包括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四大关键要素,缺一不可。同时,合理是动态的概念,安全、有效、经济、适当这四大要素的内涵和要求是随着医药科技的进步而变化的。在四大关键要素中,经济性的内涵则在相当长时期以来或被忽视、或被误读、或尚未得到广泛的正确认识。经济性是指所获得的用药效果与所投入的成本之比,经济性关注的焦点是总的成本***费用***和总的结果,而并非单纯的药品价格。

药品价格与药品费用或成本紧密相关,但药品价格低并不意味着药品费用或成本就低,反之药品价格高也并不注定意味着药品费用或成本就高。可见,单纯的价格低廉的药品并不注定其经济性就好。而低价药品与非低价药品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低价”,因此低价药品并非注定就是最为科学、合理的临床首选药品。

低价药成为临床首选

低价药品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最为科学、合理的临床首选药品?从合理用药的要素来看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其他可替代药品相比,安全性、有效性、适当性等同,且使用低价药品的费用***成本***低于使用其他可替代药品的费用***成本***,此时使用低价药品的经济性优于使用其他可替代药品的经济性,也即低价药品应该是临床首选药品;二是与其他可替代药品相比,使用其他可替代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当性中的某一项或多项优于低价药品,但其费用***成本***高于使用低价药品的费用***成本***,此时,如果使用其他可替代药品所多花费或支出的费用***成本***相较于所多获得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当性的优势而言并不值得,那么低价药品的经济性优于其他可替代药品,应该是临床首选药品。但是,如果使用其他可替代药品所多花费或支出的费用***成本***是值得的,那么低价药品的经济性就不及其他可替代药品。此时,低价药品就未必应该是临床首选药品。

举例说明:假设现在有三种治疗流感的药物A***板蓝根***、B***对症治疗的常规疗法,如新康泰克***和C***新型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如奥司他韦***,它们都是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性和安全性标准的上市药物,三种药物治疗的总成本***包括挂号费、治疗费、药费和检

查费等***分别为280元、570元和780元,其效果***与安慰剂相比***分别是缓解感冒症状3天、5天和6天。假设每缓解一天代表一个单位效用,则B药品是A的1.7倍,但成本是A的2倍;C药品是B的1.2倍效用,但成本是B的1.4倍。

如果根据安全、有效、廉价的标准来遴选基本药物,那么药品A应该入选为基本药物,因为A的绝对效用低,A***基本药物***在市场上只能获得较低的定价。消费者***或支付方***在决定“该药品是否值得购买?”的时候,考虑的并不是药品的成本一效用比,而是“增量成本一效果比”。即多获得一单位效果病人需要多支付多少成本?当然,收入越高的消费者越可能选择绝对效用较高、成本也较高,但是成本一效用较差的药品***非基本药物***以上分析说明,从效率的角度***福利最大化***看,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应该选择不同档次的药品。但从公平的角度看,***有责任通过各种措施帮助贫困人群获得基本药物,因为基本药物具有最好的成本-效用,并且其成本最低,是让会所能承受的。值得注意的是,基本药物的选择与社会经济水平有关,在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药品A将被淘汰,而药品B成为基本药物,这说明基本药物具有相对性。

上述两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简明易懂,关键是第二种情况下,如何判定使用其他可替代药品所多花费或支出的费用***成本***相较于所多获得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当性的优势而言是否值得,仅用相关标准和措施尚无法判定相对于低价药品而言使用其他可替代药品所多花费或支出的费用***成本***是否值得。理论和实践证明,对于这种“是否值得”的判定,可通过药物经济学评价予以实现。

药物经济学评价可为临床用药提供依据

药物经济学评价中所需要识别和计量的成本和收益全面考虑了用药方案的安全性、有效性,包括不良反应、依从性、剂型等诸多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因此,药物经济学评价结果可以为基本药物遴选、确保报销药品目录的确定、药品集中采购、临床用药选择等提供科学依据。由此可望实现对低价药品的科学、合理判定和选择。

综上所述,低价药品不应单纯依据其价格低廉就理所应当地成为临床用药的首选,是否应该成为临床用药的首选尚需药物经济学评价提供依据。值得提出的是,药物经济学评价结论能为相关决策提供与药物相关干预方案之间经济性优劣的依据,而不是最终决策的唯一依据。

低价药的问题

药品价格由厂家说了算,往往定价虚高,预留各个环节的回扣空间。谢红说。据了解,葛兰素史克涉案高管承认,“营运成本”占到了药价的三分之一;而据福建漳州被查处的医药代表讲述,“药品价格构成比例中,成本价往往不到20%。”

药价高加重老百姓负担,那药价低就是好事吗?谢红说,当前一些基本药物存在价格“虚低”的问题,事实上损害了患者利益。

2009年,发改委等9部委释出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发改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这一举措旨在向药品市场上部分价格虚高的药品“开刀”。

“基本药物制度降低了患者用药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基本药物却消失了,药企不供应了。”谢红说,由于***统一投招标,很多药企为了竞争,把价格压到很低,但是真正中标后,由于利润太低,无法生产,有的就不供应了,但有的却降低成本,出现了一些***行为,损害了患者利益。

任武贤说,基药制度确实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但***采购招标却是“低价者中标”,一味注重价低,缺少质优的考虑,把真正的好药挤了出去。

全国人大代表、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贾爱芹也说,基本药物的利润薄,企业不愿意生产,出现了病人急着用药却找不到的尴尬境地,如他巴唑、舒喘灵这些廉价药很难买到。“也有厂家将这些药稍改配方,换个名字,改头换面又以新药进入市场,价格可能就翻了好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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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国大病保险药品目录

药品是个政策性市场,尤其各种目录的市场准入门槛显得对药企或代理商极其重要。什么国家医保目录、地方医保增补目录、国家基药目录、地方增补目录、国家低价药目录、地方增补低价药目录、部分省独立的农保目录等等各种目录争霸,有交叉重叠,眼花缭乱。现在各省随着大病医保的逐步推进,那么必然各地会有个大病保险药品目录。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攻略

对于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一直都是人们了解的甚少的知识,现在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

大病保险特药一共有16种,包括:

1、用于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的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剂)、达沙替尼、尼洛替尼,

2、治疗乙型血友病的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Ⅸ,

3、治疗结直肠癌的贝伐珠单抗,

4、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盐酸埃克替尼(7片装和21片装)、吉非替尼、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5、治疗HER2阳性乳腺癌、HER2阳性胃癌的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低价药品目录(降价药物名单)

6、治疗淋巴瘤的利妥昔单抗,

7、治疗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注射用硼替佐米,

8、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地西他滨,

9、治疗肢端肥大症、类癌的注射用醋酸兰瑞肽,

10、治疗高磷血症的碳酸镧咀嚼片。

二、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及限定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特指不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之内,但对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且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确定的特药品种有格列卫等15种,各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和调整。

三、特药的保障对象和大病保险待遇

(一)特药的保障对象

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的患者。

(二)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

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省协议约定从相关药企或慈善机构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1、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合并计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3万元至6万元部分,支付50%;6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

2、无偿供药待遇(无偿供药期):根据省协议约定,有部分特药在使用一定疗程后,药企或慈善机构可无偿提供后续治疗用药待遇。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达到无偿供药条件后,向特药定点配送药店申请无偿供药,大病保险基金和患者个人均不再支付特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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