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精钠是糖吗(糖精钠的作用与功效)

安心医药 by:安心医药 分类:医疗百科 时间:2023/11/18 阅读:214 评论:0

一、糖精钠的作用与功效

糖精钠作用:

1、食品:一般冷饮、饮料、果冻、冰棍、酱菜类、蜜饯、糕点、凉果、蛋白糖等。应用于食品工业及糖尿病患者作甜化饮食,普遍使用的人工合成甜昧剂。

2、饲料添加剂:猪饲料、香甜剂等

3、日化行业:牙膏、漱口水、眼药水等

4、电镀行业:电镀级糖精钠主要是用在电镀镍上,是作为光亮剂使用的。加少量的糖精钠,可以提高电镀镍的光亮度和柔软性。一般使用量每升药水用0.1--0.3克。

功效:由于糖精钠是有机化工合成产品,是食品添加剂而不是食品,除了在味觉上引起甜的感觉外,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故而没什么功效。

扩展资料:

糖精钠的危害

自2005年以来,糖精在食品中的应用有明显的超范围、超量现象。一些厂商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暴利,在饮料、果脯甚至专供儿童消费的果冻等食品中,普遍使用对人体有害无益的糖精来代替蔗糖,但在食品标签上却不作任何明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制造糖精的原料主要有甲苯、氯磺酸、邻甲苯胺等,均为石油化工产品。甲苯易挥发和燃烧,甚至引起爆炸,大量摄入人体后会引起急性中毒,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

糖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体物质对人体健康也有危害。糖精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严重污染环境。此外,从部分中小糖精厂私自流入广大中小城镇、农村市场的糖精,还因为工艺粗糙、工序不完全等原因而含有重金属、氨化合物、砷等杂物。

糖精钠是糖吗(糖精钠的作用与功效)

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在生产饮料和加工食品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糖精,但在食品和饮料标签上却不注明含有糖精及其真实含量,使消费者却误以为吃的是食糖,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特别是有少数的消费者在完全不知道糖精危害的情况下,短时间内食用大量糖精,引起血小板减少而造成急性大出血、多脏器损害等,引发恶性中毒事件。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对国内近百种不同档次、类型的饮料的调查表明,就全国范围而言,大约有61.2%的饮料中含有各类甜味剂,其中含糖精的饮料达55.1%;有23.5%的饮料在生产中使用了糖精但却未在标签中标明;特别是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市场上,含有糖精的饮料高达90.9%,糖精泛滥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在中小学生的零食中,糖精问题也不容忽视。在一些中小学校的周围,遍布有各种小食摊,卖各类小食品及饮料,如汽水、雪糕、话梅等。这些价值不高的小食品和饮品,很容易吸引中小学生购买。但这些既无生产标准又根本没有标识和出处的产品,基本上都含有糖精,长期食用,会导致青少年营养不良。

为此,中国消协郑重发出警示:提请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更为严格糖精使用规定,并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管理;呼吁广大食品生产厂家不要因片面追求利润而盲目使用糖精,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并在国家允许使用糖精的产品中明确注明含有糖精,以便让消费者知情;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糖精钠

二、糖精钠是什么

糖精钠((Saccharin Sodium, SAC)即邻磺酰苯甲酞亚胺钠,是一种人工合成甜味剂,又称为可溶性糖精,是糖精的钠盐,甜度为蔗糖的350~ 500倍,广泛添加于食品、医药、日用化工和饲料中。糖精钠进入人体后不供给能量,除了在味觉上引起甜的感觉外,无营养价值,以母体化合物形式随尿排出而进入环境水体。长期过量食用,不仅容易使人产生厌食,导致营养不良,甚至能对人体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食用较多还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

三、糖精和糖精钠有什么区别

糖精钠甜度是蔗糖的300~500倍,甜味阈值为0.00048%。甜味残留时间较长,略带苦味,与砂糖、葡萄糖并用,可使苦味有一定程度的减弱。糖精钠易溶于水,在水中的溶解度随温度的升高而迅速增加,在20℃时的溶解度为99.8%。糖精钠的酸性溶液,长时间加热逐渐分解生成邻磺酰胺苯甲酸,使甜味减弱。在使用标准中规定使用量不得超过0.15克/公斤。

而糖精是人工甜味剂,学名邻磺酰苯甲酰亚胺。市售的糖精是糖精的钠盐。因为糖精不易溶于水,所以制成钠盐使用。这也是两者区别的根本所在。

四、国家禁止加入糖精钠的食品是

法律分析:糖精钠是食品添加剂,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食品中添加,是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但是如果在GB 2760-2014规定的允许添加的食品种类之外添加糖精钠,则是要受到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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